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yīng)征收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教育費附加、房產(chǎn)稅(城市房地產(chǎn)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廣東省地稅局采取綜合征收率的方式計征,并明確從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6.3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綜合征收率為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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