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外資企業(yè),請問,如果取得土地時跟地方政府約定,分期投資,土地也分為幾期使用,請問這時計算房產稅時需全部土地價值還是根據已開發(fā)的面積分開核算?另外,我公司有部分廠房出租給別的公司使用,根據規(guī)定應從租計交房產稅,那相應的土地價值如何分割分配到自用房產和出租房產,出租房產的房產稅計稅基礎要不要增加土地價值?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對于土地分期投資的情形,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價值應當是根據項目預算總建筑面積分配確認,對于出租房產,從租計征房產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土地價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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