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行權難 合理避稅或可行
——更新時間:2009-02-20 03:53:44 點擊率: 3322
對于如何解決因稅收引起的行權難,有稅務專業(yè)人士表示,除了應對相關稅制改進和完善外,還可以從股權激勵制度設計上進行合理避稅。
這位專業(yè)人士認為,既然現(xiàn)在的納稅政策不盡合理,應該可以通過方案的變動進行合理避稅。他以某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為例,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shù)量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12.05元(調整后),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授權日(2006年12月28日)起8年內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1股該公司股票的權利。激勵對象首期行權時公司必須滿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經(jīng)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的要求。
他稱,如果把上述股票期權方案變更為權證激勵方案,個人所得稅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具體方法是:由于2007年12月28日已經(jīng)達到了第一批行權條件,第一批股權已經(jīng)行權,剩下的在2008年12月28日以后就可以完全行權,因此可以變更為授予高管人員以相同數(shù)量的權證,而行權價格以現(xiàn)在的股票市場價格為行權價,該權證設定一定的存續(xù)期,而行權日定為2008年12月28日后至存續(xù)日的任何時間。這樣一來由于行權價為方案變更時的市場價,因此權證的內在價值為零,是不用繳稅的,而權證行權時跟股票市場價格沒有關系,也不用繳稅,可以合理地避稅,從而有效地鎖定高管人員的行權風險。
對于合理避稅意義,他歸納如下:首先因不必交納高額稅金,鎖定了公司高管行權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權風險。其次,可以增強公司實力,改善財務結構,降低經(jīng)營風險。最重要的是可以沖回公司計提的股權激勵費用,還公司財務報表一個本來的面目。
至于將股權激勵變權證激勵的可行性,這位人士認為,無論是已經(jīng)出臺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還是兩交易所規(guī)定的權證發(fā)行條件,都表明其操作是可行的。唯一與原方案沖突的地方是權證的存續(xù)期太短,而原方案規(guī)定存續(xù)期是2014年12月28日。但他強調,這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面世以來備受質疑,有修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