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個人賬戶盡職調查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對新開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ㄒ唬﹤€人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以下簡稱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金融機構通過本機構電子渠道接收個人賬戶開戶申請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電子聲明文件。聲明文件應當作為開戶資料的一部分,聲明文件相關信息可并入開戶申請書中。個人代理他人開立金融賬戶以及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金融賬戶時,經賬戶持有人書面授權后可由代理人簽署聲明文件。
?。ǘ┙鹑跈C構應當根據現有客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下同),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主要確認填寫信息是否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金融機構認為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ㄈ┳R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ㄋ模┙鹑跈C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個人賬戶發(fā)生情況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聲明文件的,視同非居民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選擇以下方式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
?。ㄒ唬τ谠诂F有客戶資料中留有地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現居國家(地區(qū))的低凈值賬戶持有人,可以按照賬戶持有人的地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郵寄無法送達的,不將客戶資料所留地址視為現居地址。
(二)利用現有信息系統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非居民標識。
現有客戶資料中沒有現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賬戶發(fā)生情況變化導致現居地址證明材料不再準確的,金融機構應當采用本條第(二)項方式。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依次完成以下盡職調查程序:
?。ㄒ唬╅_展電子記錄檢索和紙質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非居民標識。應當檢索的紙質記錄包括過去5年中獲取的、與賬戶有關的全部紙質資料。
金融機構利用現有信息系統可電子檢索出全部非居民標識字段信息的,可以不開展紙質記錄檢索。
?。ǘ┰儐柨蛻艚浝硎欠翊嬖谄湄撠煹目蛻魹榉蔷用駛€人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于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第二十二條對發(fā)現存在非居民標識的存量個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聲明為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聲明為非居民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聲明文件的,視同非居民賬戶管理。
對未發(fā)現存在非居民標識的存量個人賬戶,金融機構無需作進一步處理,但應當建立持續(xù)監(jiān)控機制。當賬戶情況變化出現非居民標識時,應當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程序。
第二十三條從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獲得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視為居民,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受益人為非居民的除外。
第四章 機構賬戶盡職調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對新開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ㄒ唬C構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該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yè)和消極非金融機構。聲明文件應當作為開戶資料的一部分,聲明文件相關信息可并入開戶申請書中。
?。ǘ┙鹑跈C構應當根據現有客戶資料或者公開信息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主要確認填寫信息是否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金融機構認為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的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ㄈ┳R別為非居民企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合伙企業(yè)等機構聲明并且能夠證明沒有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可依次按照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辦公地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qū))。
?。ㄋ模┳R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據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識別其控制人,并且獲取機構授權人或者控制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識別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企業(yè)的,也應當進一步識別其是否同時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五)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機構賬戶發(fā)生情況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機構授權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要求提供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聲明文件的,視同非居民賬戶管理。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現有客戶資料、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標識或者公開信息,識別存量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yè)。
上述信息表明該機構為非居民企業(yè)的,應當識別為非居民企業(yè),可以通過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確認為居民企業(yè)的除外。
識別為非居民企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識別存量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現有客戶資料或者公開信息確認不是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無需進一步處理。無法識別的,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無法獲取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賬戶持有人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識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并且在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機構控制人或者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無法獲取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控制人開展非居民標識檢索識別其是否為非居民。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600萬元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現有客戶資料識別消極非金融機構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根據現有客戶資料無法識別的,金融機構可以不收集控制人相關信息。
識別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150萬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盡職調查程序。
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150萬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150萬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