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第二項規(guī)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yè)務自用的房產(chǎn)、土地,免征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其中,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jīng)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yè)。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yè)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發(fā)布。 |
來源:省局納服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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