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8號
為規(guī)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fā)布。本辦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14日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以下簡稱: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規(guī)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檢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網、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第三條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實名檢舉的,檢舉人在提交檢舉材料時應署有或者留有名稱、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國稅機關可對檢舉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
有效身份證件具體包括:
(一)以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單位名義檢舉的,應提供該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以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三)以其他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條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明確負責具體聯系的檢舉人,未明確的,以檢舉材料的第一署名人為聯系人。
第五條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廣州市轄區(qū)內涉及國稅征管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部門為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負責全市檢舉管理工作的受理、轉辦、指導、統籌、監(jiān)督和協調,并對全市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舉報中心主要工作職責是:受理、處理、管理檢舉材料;轉辦、交辦、督辦、催辦檢舉案件;跟蹤、了解、掌握檢舉案件的查辦情況;統計分析檢舉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上報、通報檢舉案件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情況;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檢舉獎金的發(fā)放和對檢舉人答復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各區(qū)國家稅務局,以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區(qū)稽查局(以下分別簡稱:各征管局和各區(qū)域稽查局,統稱各承辦單位)應指定專門部門(以下簡稱:基層檢舉管理部門)負責檢舉管理工作。
基層檢舉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統籌辦理本單位檢舉案件的交辦、督辦、催辦;上報檢舉案件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結果;統籌辦理本單位檢舉案件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的事項;本級檢舉獎金的審核和發(fā)放;貫徹落實檢舉工作的保密規(guī)定和要求。
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設專人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稅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檢舉箱和單獨的檢舉接待室,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檢舉工作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檢舉事項處理程序。
第九條舉報中心設立檢舉專線電話,同時配備必要的電話語音錄音設備,確保電話處于線路繁忙或者非辦公時間時將檢舉人的來電自動轉為錄音;對設立的檢舉接待室可安裝錄音、錄像監(jiān)控設備。
第十條國稅機關應與公安、信訪、紀檢、監(jiān)察、檢察等單位加強聯系和合作,稅務系統內部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檢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個人的自愿行為。單位、個人因檢舉而產生的支出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受理
第十三條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范圍是:廣州市轄區(qū)內涉及國稅征管的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fā)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人采用書信、國稅網站、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檢舉。
檢舉人前往各承辦單位檢舉的,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指引其前往舉報中心檢舉,檢舉人堅持就地檢舉的,應予接收。各承辦單位收到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信息,應填制《檢舉稅收違法信函及其他資料移交清單》(見附件1),連同相關檢舉材料交舉報中心進行受理。各承辦單位在接收檢舉和案件檢查過程中,如需向檢舉人記錄有關檢舉事項的,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見附件2)如實記錄。檢查過程中檢舉人直接向承辦單位提供新的檢舉材料,由承辦單位做好登記工作,不再移交舉報中心。
第十五條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需受理。檢舉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愿公開檢舉行為的,國稅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對檢舉線索不清但留有聯系電話的,舉報中心可聯系檢舉人請其盡可能補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六條受理檢舉的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在電話接聽檢舉過程中,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盡可能讓檢舉人提供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線索資料。受理電話檢舉時,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
受理來訪檢舉時,可引導檢舉人自己填寫檢舉事項,檢舉人堅持口頭檢舉的,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記錄完畢后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后由檢舉人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檢舉人不愿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的,由國稅機關工作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來訪檢舉時,經檢舉人同意后,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七條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八條舉報中心原則上收取檢舉人提供的與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會計憑據、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的復印、復制件作為檢舉材料。
第十九條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事項,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可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不能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無法明確被檢舉對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其他誣陷他人、捏造事實的事項。
第二十條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見附件3),送達受理回執(zhí)的方式由舉報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出具受理回執(zhí)前,應要求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與檢舉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對不一致或者拒絕提供的,舉報中心應及時告知檢舉人,按匿名檢舉處理。
第二十一條不屬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檢舉事項,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后按照分類處理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舉報中心對受理的檢舉案源進行甄別排查,根據其重要性、影響面、檢舉材料提供的線索或證據的詳實程度、案源價值及時效性等因素進行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各區(qū)域稽查局查處并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