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立案的案源,應當合理地分配到檢查部門,實施檢查。
?。ㄒ唬┗閷蛹壟c管理對象相匹配。對納入全國、省級和市級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的案源,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稅務局稽查局分別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ǘ﹫?zhí)法主體與案件性質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稅違法數(shù)額大小、情節(jié)輕重、案情復雜程度、涉案地區(qū)多少、社會影響情況等因素,分別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縣稅務局稽查局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本級稽查局查處確有困難的案源,可以報請上級稽查局督辦。上級機關下發(fā)的督辦案源未經批準,本級稽查局不得轉給下級稽查局查處。
(三)稽查力量與檢查任務相匹配。案情復雜的案源可以采取“項目式管理、團隊化作業(yè)”的形式組織檢查。
?。ㄋ模┺k案能力與案源特點相匹配。根據(jù)案源所屬行業(yè)和稅收違法類型等特點,合理搭配檢查人員力量或者采取競標等形式選派檢查人員。
第二十九條 案源分配計劃經批準后,案源部門制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附《稅務稽查項目書》,列明檢查所屬期、檢查疑點、檢查時限和要求等內容,連同相關資料一并移交檢查部門。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撤銷案源的部門填寫《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見附件6),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決定,可以撤銷案源:
(一)案源登記有誤或者案源重復的;
(二)多個部門同時入戶,經所屬稅務局負責人決定稽查局停止實施檢查的;
?。ㄈ┎环仙霞壵咭?guī)定或者上級機關要求撤銷案源的。
第六章 結果使用
第三十一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要求,對案源處理結果進行跟蹤反饋和統(tǒng)計分析,實現(xiàn)案源閉環(huán)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稽查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案源處理結果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見附件7),歸集到案源部門。
?。ㄒ唬┪戳傅模砂冈床块T記錄未立案理由;
(二)中止、終結檢查的,由檢查部門反饋并附階段性檢查情況和中止、終結理由;
(三)中止、終結執(zhí)行的,由執(zhí)行部門反饋并附中止、終結理由、《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資料;
?。ㄋ模﹫?zhí)行完畢的,由執(zhí)行部門反饋并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繳款書》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案源部門接到案源處理結果,應當及時處理,并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
(一)推送案源,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的要求向風險管理等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于高風險應對任務中反映出的行業(yè)性、地域性或者特定類型納稅人的共性稅收風險特征,及時提交風險管理等部門;
(二)督辦案源、交辦案源和轉辦案源,根據(jù)案源來源部門要求就需核實的稅收違法線索檢查情況進行反饋;
?。ㄈ┳赃x案源和安排案源,匯總檢查情況并定期上報稽查局負責人;
?。ㄋ模z舉案源和協(xié)查案源,將檢查情況反饋給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xié)查部門,由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xié)查部門反饋給實名檢舉人或者協(xié)查委托方。
第三十四條 按反饋對象的不同,《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的審批要求如下:
?。ㄒ唬┓答伝榫窒嚓P部門、實名檢舉人和協(xié)查委托方的,分別由案源部門、舉報受理部門和協(xié)查部門負責人批準;
?。ǘ┓答伓悇站制渌块T的,由稽查局負責人批準;
?。ㄈ┓答伓悇站滞獠繂挝坏?,由稅務局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未立案檢查的推送案源,反饋后推送部門仍認為需要立案檢查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由稽查局按交辦案源程序立案檢查。
第三十六條 確因案情復雜無法按期查結反饋的,應當向信息來源部門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案源部門負責按照年度工作任務和計劃的要求,從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和立案分配、案源處理結果的使用等方面,對立案檢查案源的分布區(qū)域、所屬行業(yè)、企業(yè)規(guī)模、經濟性質、稅收違法類型、查補入庫稅額等情況定期進行統(tǒng)計分析。
第三十八條 稽查局要通過對稽查結果的統(tǒng)計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稅收管理薄弱環(huán)節(jié),并就完善稅收政策和加強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案源管理工作適用保密條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機關系統(tǒng)保密工作規(guī)則》《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稅務稽查案件協(xié)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局負責人,是指稅務局局長或者經稅務局局長授權的稅務局領導。
本辦法所稱稽查局負責人,是指稽查局局長或者經稽查局局長授權的稽查局領導。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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