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基礎之四──“雙薪、補發(fā)工資”計稅
——更新時間:2006-09-29 10:59:40 點擊率: 3923
1、雙薪收入計稅
實例:迅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職工賈天鵬2006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ǎ保?本月工資及獎金2000元;
?。ǎ玻?因?qū)嵭小半p薪制”,本月還取得了“第13個月”工資1000元。
該企業(yè)會計人員認為給賈天鵬多發(fā)一個月工資1000元,未達到16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未予計稅。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
“雙薪制”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應比照“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進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fā)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不足費用減除額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費用減除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例中,迅達公司給賈天鵬多發(fā)的一個月工資1000元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不再扣除費用。
迅達公司代扣賈天鵬當月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額=(2000-1600)×5%-0=20元;“雙薪”應納稅額=1000×10%-25=75元;該企業(yè)本應代扣賈天鵬個人所得稅合計=20+75=95元。
2、補發(fā)工資計稅
實例:正泰貿(mào)易公司員工陳剛強2006年6月份領取了3-5月的補發(fā)工資360元,每月120元,陳剛強3-5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為2000元、2200元和2300元,已分別從繳納個人所得稅20元、35元、45元,正泰公司認為陳剛強領取的3-5月的補發(fā)工資未達到計稅標準,未予捐稅。稅務機關要求其限期補稅。
對納稅人領取補發(fā)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fā)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fā)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在實例中,陳剛強領取的3-5月的補發(fā)工資應補繳個人所得稅額:
?。ǎ保?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120+2000)-1600]×10%-25-20=7元;
?。ǎ玻?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120+2200)-1600]×10%-25-35=12元;
?。ǎ常?月份補發(fā)工資應納稅額=[(120+2300)-1600]×10%-25-45=12元。
陳剛強領取3-5月份的補發(fā)工資應補繳個人所得稅額=7+12+1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