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基礎之四──酒類產品適用稅率
——更新時間:2006-09-27 12:02:41 點擊率: 3960
我國現(xiàn)行消費稅規(guī)定,關于酒類產品適用稅率的特殊規(guī)定如下:
1、納稅人外購漆料生產的白酒,應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確定其適用稅率。凡是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納稅。
2、納稅人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
3、納稅人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瓶銷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產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納稅。
4、納稅人外購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納稅。
5、納稅人用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是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納稅。
6、納稅人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納稅。
此外,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銷售的啤酒,應當繳納消費稅。